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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关于20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28期)

日期:2020-07-16 浏览:768
内容简介:近期,贵州省市场监管局组织抽检茶叶及相关制品、豆制品、粮食加工品、肉制品、乳制品、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饮料9类食品973批次样品。

近期,贵州省市场监管局组织抽检茶叶及相关制品、豆制品、粮食加工品、肉制品、乳制品、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饮料9类食品973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其中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953批次,不合格样品20批次(见附件)。不合格食品涉及亚硝酸盐(以NO2-计)、溴酸盐、镉(以Cd计)、丙溴磷、敌敌畏、毒死蜱、腐霉利、克百威、氧乐果、大肠菌群、铜绿假单胞菌指标。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习水县习黔山泉水经营部销售的、标称贵州习水红旗习河纯净水有限公司生产的习黔山泉饮用天然山泉水,大肠菌群、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

二、标称关岭龙井山泉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黔圣饮用天然泉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

三、从江县克华水点销售的、标称贵州黔峰原生态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饮用天然山泉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

四、丹寨县福松山泉供水站销售的、标称贵州省丹寨县福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福松饮用纯净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

五、雷山县闽光燃气配送中心销售的、标称贵州省尚品源山泉水有限公司生产的富雷山泉水饮用天然水,经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检验发现,其中亚硝酸盐(以NO2-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贵州省尚品源山泉水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六、贵州省黎平县六九福泉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靖州县玉华泉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六九福泉包装饮用水,溴酸盐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

七、镇远佳家福超市销售的韭菜,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

八、黄平县隆裕有限公司销售的特大红富士苹果,敌敌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

九、丹寨县场口街芳海果蔬专业合作社销售的西芹,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

十、雷山县大润发玛特超市销售的丑柑,丙溴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

十一、雷山县羊排心连心购物中心销售的芹菜,氧乐果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

十二、施秉县朱老三水果蔬菜店销售的大青椒,克百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

十三、施秉县朱老三水果蔬菜店销售的沃柑,克百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

十四、剑河县城西农贸市场胡荷贞销售的韭菜,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

十五、兴义合力惠民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沃柑B级,丙溴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

十六、兴义合力惠民超市有限公司运通广场分公司销售的韭菜,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

十七、普安县小稻新鲜蔬菜水果批发配送中心销售的长茄子,克百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

十八、普安县小稻新鲜蔬菜水果批发配送中心销售的菠菜,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

十九、黔西南佳惠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天瀛分公司销售的菠菜,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

二十、标称北斗山泉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北斗湾饮用天然泉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

针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省市场监管局已责成相关市(州)市场监管部门、贵安新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遵义市、安顺市、黔东南州、贵安新区市场监管部门已督促食品生产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进行整改;遵义市、安顺市、黔东南州、黔西南州、贵安新区市场监管部门已督促食品经营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以上市(州)市场监管部门、贵安新区市场监管部门应按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将采取的风险防控措施和核查处置情况,及时向省市场监管局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特此通告。

部分不合格检验项目小知识

一、亚硝酸盐(以NO2-计)

亚硝酸盐能一定程度上反映水体被污染的情况,若饮用亚硝酸盐严重超标的水可能会引起中毒。《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17)规定,包装饮用水(矿泉水除外)中的亚硝酸盐(以NO₂⁻计)最大限量为0.005mg/L。水中的亚硝酸盐可由硝酸盐转化而来,硝酸盐有天然来源和人为来源,水体被细菌污染后,在一定温度下细菌会释放出硝酸盐还原酶,将水中的硝酸盐还原成亚硝酸盐,另外如果消毒控制不当,也会导致输水系统中亚硝酸盐浓度升高。

二、溴酸盐

溴酸盐在国际上被认定为潜在的致癌物,是矿泉水以及山泉水等多种天然水源在经过臭氧消毒后所生成的副产物。《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GB 19298—2014)规定,包装饮用水中溴酸盐的最大限量为0.01mg/L。若长期饮用溴酸盐含量超标的饮用水,可能会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影响,增加致癌的风险。包装饮用水中溴酸盐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生产过程控制不严,或者饮用水消毒过程中,臭氧添加过量及添加方式不当造成。

三、镉(以Cd计)

镉是最常见的重金属元素污染物之一。镉对人体的危害主要是慢性蓄积性,长期大量摄入镉含量超标的食品可能会导致肾和骨骼损伤等健康危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规定,新鲜蔬菜(叶菜蔬菜、豆类蔬菜、块根和块茎蔬菜、茎类蔬菜、黄花菜除外)中镉的限量为0.05mg/kg。蔬菜中镉超标的原因主要是农作物在种植过程中对环境镉元素的富集。

四、丙溴磷

丙溴磷是一种具有触杀和胃毒作用,专用于杀灭刺吸式口器害虫的超高效有机磷杀虫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9)规定,丙溴磷在柑橘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2mg/kg。少量的农药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农药残留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影响。柑橘中丙溴磷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农户随意扩大使用量,或未严格执行休药期有关规定导致。

五、敌敌畏

敌敌畏是一种广谱性杀虫、杀螨剂,具有触杀、胃毒和熏蒸作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9)中规定,敌敌畏在苹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1mg/kg。敌敌畏挥发性强,对水体和大气可造成污染,易于通过呼吸道或皮肤进入动物或人体内。少量的农药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农药残留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影响。

六、毒死蜱

毒死蜱,又名氯蜱硫磷,目前是全世界使用最广泛的有机磷酸酯杀虫剂之一,具有触杀、胃毒和熏蒸等作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9)规定,毒死蜱在芹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05mg/kg;在菠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1mg/kg。长期食用毒死蜱超标的食品,可能会引起头痛、头昏、无力、呕吐等症状,甚至还可能导致癫痫样抽搐。

七、腐霉利

腐霉利是一种低毒内吸性杀菌剂,具有保护和治疗的双重作用,主要用于果树、蔬菜作物的灰霉病、菌核病、褐腐病防治。《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9)中规定,腐霉利在韭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2mg/kg。韭菜中腐霉利超标原因,可能是种植户未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农药所致。腐霉利对眼睛与皮肤有刺激作用,经口毒性低。长期食用腐霉利残留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影响。

八、克百威

克百威是一种广谱、高效、低残留、高毒性的氨基甲酸酯类杀虫、杀螨、杀线虫剂,具有内吸、触杀、胃毒作用,并有一定的杀卵作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9)规定,克百威在柑橘类水果、茄果类蔬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均为0.02mg/kg。克百威不易降解,容易造成环境污染。摄入克百威超标的食品,可能引起头昏、乏力、多汗、呕吐、视力模糊等症状。

九、氧乐果

氧乐果属于有机磷类杀虫剂,具有较强的内吸、触杀和胃毒作用,主要用于防治吮吸式口器害虫和植物性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9)规定,氧乐果在叶菜类蔬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02mg/kg。少量的农药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农药残留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影响。

十、大肠菌群 

大肠菌群是国内外通用的食品污染常用指示菌之一。食品中检出大肠菌群,提示被致病菌(如沙门氏菌、志贺氏菌、致病性大肠杆菌)污染的可能性较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GB 19298—2014)中规定,包装饮用水中的大肠菌群5次检测结果均不得检出。包装饮用水中检出大肠菌群的原因,可能是由于产品的加工原料、包装材料受污染,或在生产过程中产品受人员、工具器具等生产设备、环境的污染而导致。

十一、铜绿假单胞菌

铜绿假单胞菌是一种条件致病菌,广泛分布于各种水、空气、正常人的皮肤、呼吸道和肠道等,易在潮湿的环境存活,对消毒剂、紫外线等具有较强的抵抗力,对于抵抗力较弱的人群存在健康风险。《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GB 19298—2014)中规定,包装饮用水中的铜绿假单胞菌5次检测结果均不得检出。造成包装饮用水中铜绿假单胞菌超标的原因可能是源水防护不当,水体受到污染;生产过程中卫生控制不严格,从业人员未经消毒的手直接与饮用水或容器内壁接触;或者是包装材料清洗消毒有缺陷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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